一、申办对象资格: 1、注册登记三年以上,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产品商标; 2、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同行业先进水平; 3、产品品种、规格较齐全、适销对路,出口创汇、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; 4、企业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并不断完善的质量体系; 5、企业已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,并有较强的发展后劲; 6、企业已形成良好的质量文化与社会形象。
二、凡申报产品有如下情况之一者,不属于推荐范围: 1、使用国(境)外商标的产品; 2、在两年内,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; 3、列入生产许可证、出口质量许可证、准产证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; 4、用户、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。
三、办理时限: 一般为每年6月下旬至8月中旬为申报期(具体时间每年以文件和公告为准)。9月上旬至10月下旬为专业组评审期,11月为综合评审期。
四、办理依据: 1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(1994)2751号“关于市经委、市技监局《关于在本市开展上海名牌产品推荐活动若干问题的请示》的批示"; 2、《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方法》; 3、《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评估方法》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