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沪发(2004)52号文及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》: 1 、符合《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目录》并且完成实验室或中试工作,拟实施生产或试销售的成果转化项目;(必须是产品而不是工艺或技术) 2 、企业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或二次开发,形成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; 3 、在上海注册的法人、自然人或拟在上海注册的外省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。
优惠政策 1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,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,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减免,之后两年,给予减半扶持。(三年两减半)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,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,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给予减免,之后三年,给予减半扶持。(五年三减半) 2、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,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%。 3、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,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,并免交城市建设费。 4、根据(沪劳保综发[2006]14号),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(2000/月)的限制,在社保局备案后,自行决定职工工资的发放水平,并可全额列支成本。 5、优先享受科技基金支持、贴息贷款支持、财政担保贷款支持。 6、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,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、土地出让金;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,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。 7、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、经营人员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评审。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业绩突出者,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 外资企业申报的条件: 投资国内高新科技成果(或专利技术),在本市实施转化的; 引进国外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有创新,并形成技术、新产品; 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(或专利),在本市实施转化的; 自行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。 |